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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猎头公司退服务费,理由竟是……没找到合适的人才?

2022/11/7 4:34:23发布41次查看
古人有句话“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一个人才想要发光发热,离不开伯乐的挖掘。
而为了寻找“千里马”,不少公司会选择先签约一名“伯乐”——猎头公司。
近日,顺德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招聘服务问题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委托“猎头”招募人才引纠纷
因工作发展需要,广东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拟招聘2名采购总监,特意委托顺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头公司)代为寻访合适人选。
2017年5月9日,建材公司与猎头公司签订《委托代理招聘合同书》,约定由猎头公司接受建材公司委托,代理寻访所需人才,并就收费标准、付费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续签书面合同。
合同约定
1.建材公司委托猎头公司寻访推荐采购总监2名,分3期共向猎头公司支付服务费56000元(第1期:签订合同7个工作日内支付11200元;第2期:推荐人选入职满2个月后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28000元;第3期:推荐人选入职满6个月,在通过试用期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16800元)。
2.在猎头公司推荐的人员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建材公司发现被推荐人不符合条件或由于被推荐人自身原因离职,建材公司在受聘人员终止聘用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猎头公司,猎头公司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免费为建材公司寻找合适人才直至聘用成功为止,否则由猎头公司退还建材公司已支付服务费的50%,且建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案外人向某作为建材公司代表,其在《委托代理招聘合同书》上签名并加盖了建材公司公章。同时,向某被建材公司指定为该合同的业务联系人。
合同签订后不久即2017年5月15日,建材公司就向猎头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服务费11200元。收到款项后,猎头公司随后向向某发送了采购总监人选简历及相关情况。
2017年7月27日,猎头公司收到向某通知称已经招到采购总监,委托招聘岗位改为供应链副总经理。
其后直至2017年12月期间,猎头公司先后推荐了供应链副总经理、品质经理、物流经理、董事长助理等职位的人选,但均未获建材公司的聘用。
由于一直没有招聘到合适的人选,2018年1月17日,建材公司通过律所向猎头公司发函称:我方至今尚未招聘到合适人选,但猎头公司当前并未继续提供相应人才候选信息,存在消极履行合同的情况,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我方宣布终止合作,要求解除合同,且猎头公司需返还服务费11200元。
对于此函的要求,猎头公司可并不买账。随后猎头公司复函,认为其已按照原告要求的职位推荐人选,不存在违约情况,也不同意退还款项。
为了讨个说法,2018年5月2日,建材公司把猎头公司起诉至顺德法院,要求退还招聘服务费11200元及逾期退款利息。
猎头公司辩称
其不存在消极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自签订合同以来,其一直按照合同及向某的要求提供相应招聘服务,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若干位候选人。建材公司也确认过相应候选人并进行过面试,并且其后建材公司变更合同内容改为招聘供应链副总经理时,其也按照新岗位要求负责任地提供了若干位候选人。
对此,猎头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公司与向某的聊天记录,以证实其公司一直按合同要求向原告推荐岗位候选人,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
建材公司不认可该说法
不过,建材公司并不认可猎头公司该项说法,其认为,在合同期间,其曾多次催告猎头公司推荐但无果。并且向某实际上任职于其公司所属集团的另一家公司,不是自己公司人员。而向某仅在2017年5月兼顾其公司的人事业务及作为代表签订委托合同,之后就不再兼顾,故向某提出的变更委托事项的行为是无效的。且猎头公司和向某的聊天记录无法确认是否真实,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建材公司诉求被驳回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某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也指定向某为原告的业务联系人。向某不再负责原告人事业务后,原告也并未通知过被告。因此,即使原告辩称向某在2017年5月之后不再负责原告的人事业务,被告仍有理由相信向某可以代理原告变更委托事项,向某向被告提出变更原告委托招聘职位的行为有效。
原告对向某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根据该聊天记录的发生时间、对话人称谓、聊天内容等,可以采信其为真实,故法院对该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从向某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已向原告多次推荐职位人选,虽然原告并未成功招聘所需人员,委托事务未能完成,但并不可归责于被告。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应归责于被告。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代理招聘合同书》中约定第1期服务费11200元于签订合同后支付,第2期、第3期服务费则于推荐人员入职后分阶段支付。被告向原告推荐职位人选,必然产生投放信息、人工等支出成本。因此,法院认为第1期服务费属于原告为被告处理委托事务而预付的费用。故对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应按11200元计算为宜。
此外,被告推荐人员未获得原告聘用,并非合同中约定的被告推荐人员已获聘用后又被辞退或离职,其后被告未能免费继续为建材公司推荐人员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依照合同约定退回第一期服务费112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顺德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猎头公司及用人单位如何避免此类纠纷产生?
小编有这些建议!
▲1、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猎头公司应当对所提供人选背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杜绝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用人单位则应当尊重猎头公司在居间活动中所付出的努力,并依约支付相应报酬。
▲2、在合同签订之初聘请专业人士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明确合同条款,确保权利义务对等,最大程度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或歧义而导致后续产生争议。
▲3、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完备相关手续,尽量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函件等正式文本替代电话、微信、邮件等作为沟通渠道,并留存沟通凭证,便于诉讼法院查明事实。
▲4、在发现对方违约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及时进行主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首发于 | 顺德区人民法院自媒体
编辑 | 法智融媒·法智时讯运营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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