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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企业如何享核定征收优惠政策 个性化定制

2020/2/26 13:39:04发布179次查看
重庆智税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税收优惠政策:欠税企业两次注销税务登记,问题出来哪里?
对h省b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的工作人员来说,如今只要是办理与税务登记有关的业务,心里就会不自觉地先咯噔一下,然后格外谨慎仔细地查询各种相关信息。吃一堑长一智,他们科室在这方面栽过一个大跟头。
前不久,b市国税局监察部门收到上级局一则通知:对c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违规注销税务登记事件立案查处。由此,一桩久拖不决的陈年税案重新摆上桌面。
2016年10月,h省国税局在税务稽查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问题:b市国税局稽查部门2013年4月根据外地公安局口头告知信息和外地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函,对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c公司立案检查,查实该公司确实存在取得虚的违法行为,涉及税款102.03万元。2013年9月11日,b市国税局稽查部门根据新收到的协查函再次对c公司立案检查,2014年3月证实该公司共虚抵进项税508.8万元。但c公司只在2014年9月初补缴了102.03万元税款,剩余的400多万元税款一直没有入库。
这是怎么回事?面对稽查执法检查组的询问,b市国税局稽查人员解释:“这是因为c公司在检查期内违规注销了税务登记。”
这个回答让执法检查组大吃一惊,要知道按照规定,正在接受检查、涉嫌税收违法违规的纳税人是不能注销税务登记的。c公司怎么就注销了税务登记?
获悉这一情况后,h省国税局督察部门要求b市国税局监察部门对c公司注销税务登记事件展开调查。
专项调查发现纳服岗位人员两度失职
调阅有关c公司的稽查案卷,查看征管系统中的注销税务登记等信息,监察人员发现c公司多次因涉嫌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调查,其在稽查系统中显示为在查状态,在税务登记中却显示为注销状态。
更蹊跷的是,该公司2013年10月18日注销了税务登记,2014年9月5日重新税务登记,2014年9月24日又再次注销税务登记。
稽查案卷显示,稽查局于2013年4月5日、2013年9月11日两次对c公司立案检查。对应两次检查,该局于2013年4月1日、2013年9月6日两次向b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发出涉税事项协助函,告知稽查局将对c公司展开检查,请该部门在办理c公司的纳税申报、申领发票和注销税务登记等事项时,及时与稽查局联系。
调取c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批资料,监察人员发现,该公司2013年10月18日以依法解散为名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纳税服务科负责注销登记审核审批业务的李某接到有关申请后,按照规定流程查询征管系统,未见c公司有违章、稽查在案等信息,于是在审核该公司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资料后,签署同意注销意见,该公司当日即注销税务登记。
c公司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已被两次立案检查,稽查局已两次向纳税服务科发出针对c公司的涉税事项协助函,纳税服务科怎么既在征管系统中看不到有关信息,又无视了有关协助请求?带着这些疑问,监察人员分别约谈了有关办案人员和注销登记岗位人员。
税收优惠政策:欠税企业两次注销税务登记,问题出在哪里?
办案人员告知,对c公司立案检查的信息的确未及时录入征管系统,原因是立案时稽查局依据的只是外地公安机关的口头通知,未收到能证实c公司虚开的证明单和发票清单。至于为何注销登记岗审批c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时无视了稽查局的协助请求,是因为纳税服务科负责人通过办公系统收到稽查局的协助函后,只是将其中内容口头传达给了办税服务厅每个岗位人员,而c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那天,正赶上办税服务厅人多、工作忙,征管系统未显示异常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h省国家税务局、h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签证报告〉的通知》条规定,对涉及正在查处的涉税违法违章案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情形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根据这些规定,h市国税局认为,涉嫌虚开正接受检查的c公司不能注销税务登记,李某违规审批注销c公司税务登记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税务机关可以撤销注销c公司税务登记的行政行为。
于是,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c公司于2014年9月5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补缴了先期查实虚抵的税款102.03万元。因稽查局在2014年3月已查实c公司共涉及虚抵进项税508.8万元,这意味着该公司此时还身背406.77万元的欠税。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个身背406.77万元欠税的c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再次成功注销税务登记,审批人仍是李某。
追缴巨额欠税,追究行政责任
发现问题后,h市国税局稽查局召开紧急会议。因c公司是在存在偷税事实、未结清税款的情况下,通过报送虚“已结清税款清算报告”注销了税务登记,根据有关规定,该局再次向纳税服务科发出对c公司恢复税务登记的协助联系函。接到该函后,纳税服务科迅速向c公司发出《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
经过多方努力,c公司前不久再次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将406.77万元欠税款补缴入库。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b市国税局审理会认为,李某作为审核审批岗位人员,在审核c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时,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酿成执法过错,虽然终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后果,但其过错的性质不可轻视。经过集体审议,b市国税局党组前不久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李某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并下调了其基本工资标准。因未按合规方式传达稽查协助函信息,该局纳税服务科负责人受到严肃批评。
如何保证税务登记岗管理尽职尽责
本案凸显出税务登记注销管理的重要性。
作为税收征管的后一道关口,税务登记注销管理事关重大。虽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但一些纳税人在利益驱使下,为逃避纳税义务,并不按规定注销税务登记。有的是在税务机关尚未对其税务检查时就注销,这类企业往往在申请注销前作好了财务和税务处理,隐蔽性强。有的是被列为稽查对象后,利用税税务机关查管衔接方面的漏洞悄悄注销,待查实问题,已无从联系。无论哪种情况,都对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岗位人员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案中,李某的过错当然与其未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直接相关,但也有客观因素。办税服务厅几乎每个工作日都面临着大量的注销检查任务,赶上注销申请集中时,相关岗位人员为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查任务,有时不得不走过场,遇到像c公司这种征管信息分散、征管系统未录入其涉案信息的情况,审核人员就容易出错。
为有效拦截违规注销税务登记行为,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推行实时风险防控系统,建立覆盖各环节、各税种、各行业的风险防控体系。此外,应加强纵向和横向监督。纵向要自上而下指导工作、推送任务、督促落实,自下而上提交问题、反馈情况;横向要通过岗责设置,实现各部门之间相互提醒、补充、监督和制约。征管部门特别要充分利用稽查部门反馈的纳税人日常涉税风险信息,及时防范纳税人为规避纳税义务而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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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一步到位,搞定发票抵扣!
发票抵扣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经常事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等问题受很多因素影响,本文就相关国家法规进行梳理,助您更好的掌握发票抵扣问题。
关键词
纳税人、抵扣方式、抵扣凭证、票面、抵扣期限
一、基本规定
(一)根据《中华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共和国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文件规定:
“十、自2019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9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9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9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二、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抵扣,应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中华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共和国令第538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中华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条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如何抵扣
(一)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二)扫描认证。
注意:认证相符或进行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在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的纳税所属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抵扣凭证
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共和国令第538号)第九条
《中华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90号)第七条
五、票面开具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
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共和国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六、抵扣期限
自2019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9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9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9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第十条
七、逾期的规定
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15种不得抵扣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三)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四)用于集体福利的
(五)用于个人消
(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七)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八)购进的贷款服务
(九)购进的餐饮服务
(十)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十一)购进的娱乐服务
(十二)失控发票
(十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十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五)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种类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90号)
十、认证抵扣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保存时间
根据《中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令第362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根据规定,抵扣联也属于发票,应该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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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蕞后:纳税千万条,稳定递一条,操作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详情关注《八月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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